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吕剑等30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吕剑、吕咏、吕剑虹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8年、18年,其余27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2年6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2017年8月,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吕剑、吕咏、吕剑虹等3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阜南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剑、吕咏、吕剑虹等26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阳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剑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阜阳中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在组织中的作用,同时对一审判决中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予以纠正,依法做出判决。
经判决,吕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301万元。此外,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吕咏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罚金200.5万;判处吕剑虹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罚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