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已于9月25日对五周杀人案5名蒙冤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5人分别获得150余万元到290余万元不等的国家赔偿。目前,5名当事人均表示对这一赔偿决定不满,将继续向最高法申请国家赔偿。
安徽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周继坤被限制人身自由7599天,按最高法公布的201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应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163739.26元。综合考虑周继坤被羁押时间较长,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较严重,以及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支付周继坤精神损害抚慰金757308.74元。
赔偿决定书显示,周家华被无罪羁押6541天,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862484.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51869.52元;周在春被无罪羁押6891天,获赔人自由赔偿金1962143.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6750.17元;周正国被无罪羁押3970天,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13041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5646.23元;周在化被无罪羁押3966天,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129278.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95247.59元。
安徽高院均驳回了5人关于申冤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国家赔偿申请。5人对上述国家决定表示不满,称将向最高法提出申请。以周继坤为例,他在给安徽高院的国家赔偿申请中,提出了12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周继坤表示,安徽高院的赔偿决定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低,周家华等人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
1996年8月25日深夜,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命案,周继鼎一家五口被砍,他的女儿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被警方作为嫌疑人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
因为“矛盾点多”,阜阳中院(涡阳县原属阜阳市)一审该案时,合议庭、审委会全体一致认为应判无罪。但被害人父亲周继鼎听到此消息后在法院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判决随后逆转:2人死刑、1人无期,2人15年。此后该案历经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2000年10月,安徽高院作出了“留有余地”的最终判决:判处2人死缓,1人无期,2人15年。
5人及其家属多年来坚持申诉。2014年7月22日,澎湃新闻独家发布报道《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安徽省高院于当日回应,宣布复查此案。2016年10月24日,安徽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院再审宣判,原裁判认定周继坤等5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