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唐某某四人侮辱国旗案公开审理并宣判,此案是该院办理的首例侮辱国旗案。
据悉,2018年2月6日18时许,龙里县湾滩河镇鱼洞村村民因诉求得不到满足,前往鱼洞村村委会闹事。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唐某某四人爬上鱼洞村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唐某某将国旗旗杆拉向自己,与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一起将国旗从旗杆上扯下后撕烂,扔到村委会院坝内。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均构成侮辱国旗罪,一审分别判处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尊严,神圣而又不容侵犯,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心存敬畏,尊重和爱护国旗。对于损害或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犯罪行为,我们坚决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检察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