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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门卫指挥学生过马路致3死伤 学校被判赔15万

    王节    时间: 2018-10-14  点击量: 418

    2016年11月22日晚6时许,甘井子区北京语言大学附属大连高级中学门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3名高中生在学校门前道路上被一辆SUV撞倒,其中一名高三男孩不幸身亡。目击者称,当时学生是在门卫的指挥下过马路被撞。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获刑11个月,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学生家属认为,学校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判决学校赔偿14.9万余元。

    高三男生过马路被撞身亡

    位于由家村附近的北京语言大学附属大连高级中学门前是虹城路,车流密集且速度较快,因此学校有规定,每周一至周四放学时都有老师护送过马路,周五班主任要把学生送走,过马路时由学校门卫指挥,老师负责监督。

    2016年11月22日18时,正是北京语言大学附属大连高中的放学时间。一名学生称,当时他们正在斑马线前排队等待红灯变绿灯,听到门卫指挥“快走,快走”后,学生们开始跑着过马路。这时,一辆SUV飞驰而来,将三名学生撞飞,其中两名高二女生受伤,而正在上高三的男孩小邢不幸身亡。

    家属起诉学校索赔50万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SUV司机在驾车行驶至被告学校门口时,在信号灯为黄灯的情况下,超速通过路口,将横过马路的三名学生撞倒;三名学生通行方向的信号灯为红灯,属于禁止通行状态。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SUV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9万元,SUV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小邢的母亲白女士认为,小邢是在学校门卫组织、指挥下和同学一起过马路。小邢通行方向的信号灯为红灯,属于禁止通行状态,此时学校门卫本应提示学生禁止过马路,但实际上却催促并指挥学生尽快横穿马路,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白女士将北京语言大学附属大连高级中学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万余元。

    认定肇事司机承担80%民事责任学校承担15%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学校地处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辛博街,该地理位置为事故多发区,且学校门口存在急转弯,行车视线较差。其次,被告属私立学校,收费较高,学校理应针对学生的安全问题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根据另两位受害人以及学校门卫及教师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针对学生放学需横穿马路的安全问题,被告学校采取的常规做法为学生放学时由在校教师护送到校门口,再在学校门卫的配合下指挥学生过马路。学校是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应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责,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不仅包括上课期间,还应包括放学后至离开学校控制管理范围的期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时刻关注学生的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SUV司机是在信号灯为黄灯的情况下超速通过学校路口的,根据常识判断,此时小邢通行方向的信号灯为红灯,属于禁止通行状态。按照学校的通常做法,此时学校门卫理应提示学生禁止过马路,实际上却催促学生尽快穿过马路。以小邢的年龄所具备的认知水平,其应对过马路的规则及禁忌有所了解,却仍然违反规则横穿马路,一方面是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但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对学校的高度信任。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正是因为学校门卫的催促与指导,以及被告学校注意义务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导致了小邢死亡结果的出现。一审法院认定,SUV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剩余20%的民事责任由学校承担15%,小邢承担5%

    学校赔偿学生家属14.9万余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语言大学附属大连高级中学赔偿白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万余元。

    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学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红灯时门卫喊“快走”;根据法律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仅限于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对于学生离开学校,其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学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学校在放学时指派老师护送学生从教室至学校大门前的马路边,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受害人不听劝阻“闯红灯”过马路造成的损害,应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小邢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仅差两个月就年满十八周岁,就其年龄和高中所学的知识,应当对过马路的规则和禁忌有所知晓,却仍然违反法律规定“闯红灯”横穿马路,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其监护人明知学校门前车流密集,放学后没有接孩子回家,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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