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钱华夫妇返还原告钱根夫妇户口簿一本,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了部分钱款属客观事实,酌情扣减2.5万元。被告返还原告钱根夫妇16.9万余元。
据检察院介绍,钱根夫妇均年逾九旬,共生育了1个儿子2个女儿,钱华是钱根夫妇的儿子。钱根夫妇年事已高,现均在养老院生活。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钱华夫妇虽然对钱根夫妇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同时,钱华夫妇擅自领取了钱根夫妇银行存款14.4万元及退休工资卡、老年补贴卡上的钱款共计5万余元。另外,钱根夫妇的身份证、户口簿、2张退休工资卡、1张老年补贴卡也均在钱华夫妇处,为此,引起钱根夫妇的不满。
2017年10月,钱根夫妇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钱华夫妇立即归还其身份证、户口簿、2张退休工资卡、1张老年补贴卡;判令钱华夫妇立即归还其银行存款及工资卡上的工资,合计19.4万余元。
原告钱根夫妇诉称,由于儿子儿媳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生活,此前曾向村委会及公安机关反映,但调解未成,儿子儿媳只归还了社保卡和医疗手册,其余均未归还。钱根夫妇现因为自己年事已高,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钱华夫妇辩称,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退休工资卡、老年补贴卡是由其保管。自己是在替原告保管财物,原告存折和银行卡上的钱款确由其领取,并非是自己不愿归还原告钱款,现因钱华妻子患有癌症需要用钱,故等有钱了再归还,具体还款时间无法确定。况且,自己夫妇已经赡养了原告30多年,支出了买菜款、医疗费、人情费等费用3.1万余元,应当扣除。
审理中,原告表示由于被告不愿归还身份证、退休工资卡、老年补贴卡,故自己已办理新的证件和相关银行卡,现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户口簿。对被告提出的为原告日常所需支出的钱款,原告同意由法院酌情扣减。然而,被告虽然表示愿意归还部分钱款,但无法确定还款时间,故致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存款及退休工资卡、老年补贴卡上的钱款由被告领取,原告的户口簿也在被告处。原告诉称上述财物系由被告擅自拿走领取,被告辩称是原告将上述财物交被告保管,即本案纠纷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财物责任。
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法院考虑到被告为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了部分钱款属客观事实,原告在审理中亦同意酌情扣减,根据两原告的年龄因素另需要支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酌情确认扣减金额为2.5万元。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钱华夫妇返还原告钱根夫妇户口簿一本,返还原告钱根夫妇钱款16.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