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儿子小张应朋友邀请来京,居住在朋友租住的房屋内,当晚小张不慎从楼上坠落死亡。张先生夫妇认为,小张的朋友易先生和富女士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儿子小张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6日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张先生夫妇诉称,儿子小张应易先生邀请来京,并居住在易先生女友富女士租住的房屋内,当晚,小张不慎从楼上坠亡,年仅19岁。
张先生夫妇认为,易先生和富女士是该房间的承租人、管理者,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儿子死亡的严重后果。
鉴于此,张先生夫妇将两人及案发地点所在建筑物的物业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富女士及物业公司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富女士称,小张和易先生曾做过一个月的同事,事发前小张并不是受邀来北京,而是其一直在苏杭一带游玩,来京半月前与易先生取得联系,说要来北京工作。
富女士称,事发当日自己本要出差,但临时取消,晚上回到家时发现小张和易先生在喝酒,感觉二人都有醉意,由于自己讨厌在家中喝酒,让他们尽快收拾结束吃饭,并安排小张在楼下休息睡觉。
富女士称由于小张酒醉,自己和易先生便和他一起在楼下休息,小张的位置在最内侧靠近窗户,“涉案的窗户是关着的,是小张自己打开的,并多次推纱窗导致纱窗弹上去,由于窗户没有围栏,致使其意外坠楼。”
富女士指出,小张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了解醉酒后会有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其本人并未参与饮酒,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私下给予一定的补偿。易先生同意赔偿,但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多。
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指出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材料显示,小张的死亡是由于其故意跳楼导致的,物业公司不应该承诺任何责任。“涉案窗户有纱窗,且纱窗由铁丝制成,有一定的承载力,即使失足坠落,身上也应留有被铁丝刮伤的痕迹,但从小张的尸体检验报告上来看,并无此类伤痕。”
同时,该诉讼代理人指出,易先生和富女士入住时间已久,期间没有出现过问题,该案是小张打开窗户拉开纱窗导致的危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