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2日发布通告,标示为太仓制药厂、哈药集团世一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企业生产的4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其中,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太仓制药厂生产的24批次盐酸多塞平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北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哈药集团世一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亳州成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康齐乐中药材有限公司、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1批次槟榔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水分、黄曲霉毒素。
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国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海万仕诚药业有限公司、绍兴震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九州红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天泰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海南国瑞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0批次鸡内金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浸出物。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灵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胃黄连丸(水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薄层色谱、显微鉴别、装量差异。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