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违建如被没收,从法律层面上将转化为国有资产,由深圳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当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没收违建已在法律层面上转化为国有资产。《指导意见》提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开展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的首要原则,由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等接收单位实际控制。
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在执行程序上,《指导意见》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指导意见》提出主要采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责令或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而对位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指导意见》则设计了征收、出让、统筹三种模式。通过货币补偿、给予等价货币、“社区土地入市”等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