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兴国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银川中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兴国利用担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家具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3.811万元;美元5万、英镑5万、欧元1万;以上共计人民币334.2558万元。
银川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4.25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兴国归案后如实交待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银川中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张兴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兴国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已追回并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其他已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