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赵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海燕先后利用担任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三门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产权移交、生产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25.996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赵海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已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