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罚200元。这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的一项规定。
12月18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此次修改稿明确了机关单位和企业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并对道路、地铁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进行细化。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种类的具体定义和种类,并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单位、个人,以及管理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罚规定。
如果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