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领导干部任职将执行更加严格的回避制度,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近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免职、降职情形及交流、回避制度等。
夫妻、父子、亲家不得为直接上下级
《条例》要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首先,领导干部任职应当回避本人主要亲属——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其次,领导干部任职应当回避本人成长地——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2014年1月印发的上一版《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此次修订,将“正职领导成员”调整为“主要领导成员”,回避范围扩大,要求更加严格。
此外,将“纪检机关”修改为“纪委监委”,则是适应了机构改革的最新进展。
提拔任用十条“不准”
《条例》明确,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十条“不准”,包括不准拉票助选、不准突击提拔调整、不准主要领导个人决定任免干部等: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工作不称职者,降职使用
《条例》要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明确,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