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秦某带着孙子骑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引发事故,导致对方驾车人苏老伯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苏老伯遂将秦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常熟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秦某按照70%责任赔偿苏老伯97000余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傍晚,苏老伯驾驶二轮电瓶车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这时,老太秦某驾驶电瓶车(后座搭载其10岁的孙子吕某)逆向行驶过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秦某、苏老伯、小孩吕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苏老伯被送医院急救。后经鉴定,苏老伯因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后交警部门认定秦某因逆向行驶引发两车对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老伯行至事故地,对道路前方观察不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苏老伯想找秦某索赔,但秦某已不知去向。无奈之下,苏老伯于2016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秦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采信。故对于原告苏老伯的损失,应由被告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苏老伯的损失依法合计为139000余元,由被告秦某赔偿97000余元,其余30%的责任由苏老伯自负。
法官说法
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右侧通行原则。靠右通行原则是交通管理实践中的基本法则,特别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违章一方往往要承担主责甚至全责。本案被告在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电瓶车,甚至还搭乘儿童,危险性极大。文明出行,构筑安全交通环境,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