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骂人是否违法?因债务纠纷,郭先生在微信群里发表针对杨先生的不当言论,被杨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14天。
微信群里骂人男子被告上法庭
据悉,2016年6月至8月期间,杨先生与郭先生在同一个微信群里。该群是某民间协会群,郭先生是该协会的副会长。群里成员较多,来自各行各业。
去年12月15日,杨先生一纸诉状将郭先生告上法庭。杨先生称,郭先生在群里的两个多月间,多次在微信群里发表侮辱他的言论。不仅如此,郭先生还捏造事实,发表诸如“你到处借钱到处骗钱”、“钱借到手都不还”之类的言论。杨先生认为,郭先生作为某协会副会长,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声誉,其言论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证据,要求郭先生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泉州市级报刊上发布道歉公告,赔偿10万元等,还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5600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郭先生认为杨先生的诉求没有依据,双方确实存在借款事实,也有成员在群中声讨杨先生,要求他主动说明情况。此外,杨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他的几句言语攻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故应驳回诉求。
一审被判群内道歉14天
经法院调查以及杨先生提供的证据,郭先生确实在该微信群上发表了杨先生“到处骗钱”、“钱借到手都不还”等未经证实的言论,一定程度上造成杨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杨先生名誉的侵害。虽然郭先生辩称因杨先生欠其借款不归还,一时气愤才发表言论,但并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2016年8月13日,郭先生被移出该微信群,无法再在该微信群发言,因此侵权行为已于2016年8月13日停止。
对于原告要求郭先生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道歉的诉求,因郭先生系在微信群里发表该言论,侵权范围仅限于该微信群,因此仅需在该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杨先生虽主张郭先生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10万元的损失并要求赔偿,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洛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权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郭先生由于与杨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不当,在微信群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杨先生名誉受影响,判处郭先生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杨先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由杨先生拍照后在微信群里发布,为期14天,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