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全国关注的“他人替死刑犯签名认罪”案,有了最新进展:此案经河北省检察院检委会集体讨论后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重大瑕疵,应当通过对原始卷宗进行认真审阅后决定是否启动抗诉程序。据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年5月18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调卷函,调取当年杀人案的全部卷宗,调卷的序号为2007年001号。
发生在2005年的“张明杀人案”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当年轰动一时的大案。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有的尚不清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此后保定市中院重审后依然做出死缓判决,河北高院随后维持了原判。
张明随后开始服刑。服刑期间,张明母亲四处为儿喊冤,并认为“张明被判死刑着实冤枉”,2013年两家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对多份刑事笔录影印件认真分析,最终做出的鉴定结果是:至少有两份关键性的、承认自己有罪的笔录,非死刑犯张明所签。
去年该案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举国关注。
“近年来,通过我们不断的提交新的证据,张明杀人一案,有望重新再审。”张明代理律师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童新政称。
案件回放
接案犯检举:警方破获杀人碎尸案
2005年5月23日23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检举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河北保定高阳县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张明将李某杀死,此案则移交高阳县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后的高阳县公安局经过调查,于当日立案,次日将张明抓获,采取刑事拘留,高阳县公安局查明:张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高阳县小白河路段时,因琐事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与李某发口角,随后张明用弹簧刀将李某扎死后碎尸,将尸体肢解藏于排水管下。
高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高院发回重审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高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决书的张明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7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张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张明不服判决,再次申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支持申诉理由”为由,驳回了证明的申诉。
司法鉴定显示:笔录签名非本人书写
“2013年,我们搜集到了新的证据,发现询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张明的笔录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另一个关键性证人哈恩东(在看守所与张明同一监室)的签名也存在非本人签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张明的代理律师童新政说。
2013年8月,童新政所在的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明在2005年5月25日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签名以及关键证人哈恩东的签名,与同案卷中其本人的签明做字迹鉴定,结果显示:张明与哈恩东的签名与同案卷中的签名非同一人所写。
2013年9月,童新政所在律师事务所,又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张明在2005年6月5日公安机关所做的《辨认笔录》签名与在拘留所中所写的12封书信的签名做书写鉴定,结果显示:《辨认笔录》中“张明”签名字迹与12封书信中“张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警方:有问题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此案证据提交存在什么问题,我们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针对讯问笔录中签名出现非同一人所写的情况,高阳县公安局政治处齐姓警官曾向媒体表示称。
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以及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都分别执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而负责此次笔迹鉴定的两家鉴定人员职称则分别是一名教授、一名高级工程师和二名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