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背着我改了购房合同,让我损失了5万元。”广州市民罗先生12日报料称,他委托白云区一家房产中介买二手房,将合同放于中介处保管时被修改,中介在交楼时间后擅自添加“需交齐楼款”,罗先生无法在当天交齐楼款,导致卖家称其违约欲中止合同。
后经协调签补充协议,楼价比原来涨了7.5万元,其中罗先生支付5万元,中介公司垫付2.5万元。中介公司称涉事员工已离职,目前在通过房产中介协会处理此事。
买家将合同交由中介代为保管
据罗先生介绍,今年2月底,他通过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签了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楼款总计197.5万元,首付款54.5万元,以银行按揭形式交余款。交楼时间约定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合同上交易过户手续的截止时间未填写,买家罗先生和卖家马小姐双方口头约定按实际日期为准。
由于该二手房产权人为夫妻二人,卖家马小姐的丈夫因出差未来现场签名,罗先生于是将自己那份合同交给中介卢先生,请他等马小姐的丈夫出差回来帮忙交给他签字。罗先生称,几天后马小姐的丈夫回来,他们一起去办理了网签,“书面合同后来一直放中介那,我也就没在意。”
4月中旬,罗先生拿到银行的《同贷书》,预计能按照合同约定在5月1日前过户交楼,当他告知卖家马小姐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马小姐却告知罗先生“违约了”,要和她的律师谈。
中介称在卖家授意下修改合同
马小姐的律师称“合同上约定5月1日前要交付楼款”,罗先生去找中介卢先生要回自己当初的购房合同,这才发现原来在交楼时间后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为什么没经过我同意,擅自修改了合同?”罗先生感到气愤,中介卢先生表示是在卖家马小姐的授意下加了这句话。
罗先生将该合同放在中介处保存前曾进行拍照,南都记者见到该合同的图片显示,“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交楼时间在2017年5月1日前”。随后罗先生提供的合同同样位置上,却在交楼时间后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
4月2 3日,马小姐向罗先生发了《中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指罗先生“即便是立即过户入押,阁下的贷款银行也不可能在2017年5月1日之前放款给我方,所以阁下绝对无法做到2017年5月1日之前交齐楼款”,以违约为由要与罗先生解除合同。
签补充协议楼价涨了7.5万元
随后中介公司介入协调,买卖双方一番协商后,马小姐提出要签补充协议,此时楼款涨至205万元,比原来合同约定的楼款涨了7.5万元,中介公司同意帮罗先生垫付2.5万元,罗先生自己再出5万元。“我买的房子是结婚用,没法再拖。”无奈之下罗先生同意该补充协议,并于6月办完交楼手续。
罗先生称,随着周围楼价上涨,卖家不满意当时交易的楼价,所以希望修改购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让他生气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佣金,不为我办事,反倒坑了我。”
对此,该中介公司负责人叶先生回应,涉事员工确实修改了罗先生的合同,目前已离职,近日他和罗先生去房产中介协会协调处理此事。“当初签了补充协议,房子也过了户,不知道为什么他现在秋后算账。”叶先生称,这不是一方的责任,员工确实不应擅自修改合同,但罗先生也不应该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发点是什么?”
律师视点
中介修改后的合同不受法律约束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锋表示,由于中介擅自修改了罗先生的书面购房合同,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不过也可以看到该份合同上对于交易过户手续没有写清限于什么日期完成。鉴于双方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证明罗先生已经认可这种处理方式,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有业内人士提醒,市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原件应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给第三人或者中介机构来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个修改的地方应由合同当事人签名确认;或在合同约定,如有增加补充手写内容,需要各方确认才有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