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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利诱快递仓管贩卖客户信息 侵入个人信息获刑

    王节    时间: 2017-07-17  点击量: 412

    如果不是网友“小何”的出现,32岁的汪媛媛(化名)还在继续着平静的生活——她在某知名快递公司荆州分公司工作近10年,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

    在“小何”的多次劝诱下,去年10月份的一天,汪媛媛打开了办公电脑,查询了“小何”发过来的数十条快递单号对应的收件人信息。身为仓管,汪媛媛有权限查询该快递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

    作为回报,汪媛媛很快收到了“小何”发来的微信红包,按每条信息两元计价。

    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截至去年11月28日荆州警方找到汪媛媛,她一共为“小何”查询快递信息4千余条,获利8千余元。

    汪媛媛最初并不知道,她已被“小何”带进一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的上下游,活跃着大量像她一样的信息提供者、像“小何”一样的中间商。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集散和交易后,最终将流到目的各异的人手中,甚至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列举以外的个人信息还有很多,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把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要件特征,准确作出判断。”

    对于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对于那些购买个人信息搞推销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杜其斌说,自己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警察找上门以后,他一开始以为“顶多拘留几天就完事儿”,没想到触犯了刑法。他十分后悔。

    北京统理律师事务所王红军律师说,以前由于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确存在量刑偏轻的情况。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予以明确的列举,并且非常明确地界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些内容,不仅能威慑之前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也有助于之后的刑事判决罪责刑的一致性。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助于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对于打击当前社会广泛存在的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构建和谐社会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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