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在昆明一家超市买了价值3万多元的164瓶玛咖酒后,他认为这些酒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是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3万多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赔偿30多万元。
2015年12月,高先生在逛昆明某超市时,发现超市卖的一款玛咖酒属于无证产品。随后,他连续3天都来超市,一共购买了164瓶玛咖酒。这种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万多元。这款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销售的,是委托香格里拉一家酒厂生产的。
买到酒后,高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了这家超市和生产厂家,这两家单位都受到了行政处罚。
去年4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销售的玛咖酒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由,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开庭审理时超市答辩称:他们不是销售方,只是给经销商提供柜台,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即便他们是真的销售者,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
再次,这款玛咖酒只是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最后,原告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该简单地按照司法解释来裁判。
经销商答辩称:他们不属于生产方,并且这款玛咖酒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购买了超市164瓶玛咖酒,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超市销售的玛咖酒食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的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超市和生物公司作为玛咖酒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查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但其在164瓶玛咖酒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存在虚假内容,且在已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食品,应当认定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卖假,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五华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超市退还高先生买玛咖酒的货款共计3万多元,并支付高先生货款10倍赔偿金30多万元。
7月31日,记者了解到,因不服一审判决,超市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知假买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药品以及食品由于切实危害到人体的生命健康,法律仍然是站在受害者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