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马占奎等5人将在甘肃开采的58公斤黄金通过货车运往西藏,途中黄金被公安机关查扣,5人在此后十几年里多次讨还黄金但未果,于是提起了国家赔偿。
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书》,要求当时查扣黄金的公安机关对马占奎等5人支付1100万元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必须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处理,刑事诉讼中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法院因此做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
5名商人运送58公斤黄金被查扣
现年54岁的马占奎对18年前黄金被扣的事情记忆犹新。1998年,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黄金公司与自然人马生福就开采金矿事宜签订《承包合同》,马生福取得该县金矿的采金权。后来,马生福与马永山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马五德及马占奎、马永山、马小平、马超共同投资,组织民工开挖采金,共采金58公斤左右。
“我们5个人属于股东,上面还有承包商。”马占奎说,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企业运营期间,5个股东资金已不足,企业难以维系,为了给开矿工人发放工资,马占奎等5人准备将上述黄金交售给甘肃省人民银行,但当时甘肃省人民银行暂停收购。
“当时听说拉萨的银行还在收黄金,我们几个商量之后,决定将黄金运到拉萨。”马占奎说,1999年7月30日,他们将黄金放在货车上通过公路运输,但在途经西藏那曲时,黄金当场被西藏那曲公安处工作人员查扣,同被扣下的还有两名司机。在拉萨等待接收黄金的股东之一马五德也被警方带走。
17天后司机被释放,37天后马五德被释放。马占奎表示,当年警方扣押黄金和马五德的时候,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此后,5人入股的金矿就此停业,马占奎等人开始四处挣钱还债。十几年间,5人多次向公安机关讨要黄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复。
三度申请国家赔偿两次遭拒
案件代理人之一、曾多次办理类似国家赔偿案的张铁雁律师介绍说,2016年6月,马占奎等5人联名向那曲公安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被违法扣押的58公斤黄金。
2016年7月,5人收到了那曲公安处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
通知书中认为,5人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补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释放证明等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当年那曲公安处扣押了58公斤黄金,但没有出具任何扣押物品清单。”张律师说,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供那曲公安处所要求补正的相关材料。那曲公安处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时间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6年10月,5人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2月,公安厅以“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复议决定不予赔偿。
2017年1月,5人向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5人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
有关58公斤黄金的去向——根据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处将所扣押的黄金变卖给银行,所得382万余元作为“罚没款”上交给那曲财政局。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占奎等5人申请国家赔偿,在“申请时效”和“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在“黄金数量”方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5名请求人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000余克,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显示当年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总重量为50617.26克(净重),变卖后上交国库的总款额为3825797.47元。除此之外,双方均未再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较为客观。
综上,马占奎等5人请求国家赔偿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对于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在赔偿书中确认,截至目前,全国同类案件均是按照决定做出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结合现有法律和同类案例,5名申请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分歧较大,经法院组织协商,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即那曲公安处以赔偿金方式支付当年扣押黄金价款共计1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