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男子4次加油不付钱逃跑 公诉机关建议判刑
最热文章
  • 中通快递员强奸女客户……
  • 业主办不了房产证起诉……
  • 已收到新公司入职通知……
  • “徐玉玉案”案情梳理……
  • 快递成“慢”递 ……
  • 江西法院审理涉黑团伙……
  • 检察院末检工作进校园……
  • 最新文章
  • 最高检党组会:减少形……
  • 2019年中央部门预……
  • 中纪委《以案示纪》系……
  • 杭州保姆纵火案民事诉……
  • 4月1日起内地居民出……
  • 中国公民在莫桑比克遇……
  • 百度、搜狗等公司因骚……
  • 男子4次加油不付钱逃跑 公诉机关建议判刑

    王节    时间: 2017-08-28  点击量: 484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日前,河北省遵化市男子王某以涉嫌抢夺罪被公诉。王某涉嫌犯罪的手段竟是连续四次加油后,不付油钱而开车逃离。

    生于1990年的被告人王某,家住河北省遵化市。据指控:王某于20174月份至7月份期间,驾驶小汽车,采取加油后未付款便逃离的方式抢夺四次,共计人民币975元。

    据了解,201742421时许,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陈家河村壳牌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285元的汽油;20176323时许,王某在蓟州区出头岭镇大汪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210元的汽油;201762521时许,王某在蓟州区马伸桥镇于各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180元的汽油;20177320时许,王某在蓟州区穿芳峪镇小辛庄中国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抢夺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汽油。

    连续作案后,王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87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抢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案发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同时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