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中村开设黑诊所,并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缓刑,可陶某仍不悔改,换了地方继续开诊所。因在一次接诊中对患者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近日,陶某再次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刑。
2009年3月,湖北男子陶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木塔寨南村开设诊所非法行医。2010年5月至9月被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4次,2011年1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陶某又在雁塔区杜城村开设诊所。2016年5月30日晚,患者刘某到该诊所内就诊,陶某对刘某进行药物注射治疗,后陶某拨打120并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刘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6月1日,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法医学鉴定,刘某的主要死亡原因是自身严重肺部病变,其在患有心肺病变的基础上合并输液反应而猝死;陶某的诊疗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雁塔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陶某提起公诉。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被行政处罚4次且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