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里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人们在做房产登记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署名可能给房产带来的各种影响……顺德乐从的姚某夫妇于1997年出资建设了一套自建房,并与儿女一直居住至今。然而因为他当年办房产登记时,随意说了句“户口簿上名字都行”,如今房子面临被拍卖……
姚某夫妇:建房时儿子16岁,他们才是所有权人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之一的阿标是姚某夫妇的儿子。姚某夫妇称,1997年6月到1998年1月期间,他们夫妇二人出资建设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平步环村北路一套房屋。房屋建成后,原告一家四口人包括两原告和儿女阿标(化名)、阿兴(化名)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
2000年6月,村委会工作人员为全村所有新建房屋住户统一办理产权证明,办证的表格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本应填写为原告姚某,但不知什么原因被写成了阿标,故涉案房屋的房产证被误登记为阿标,但两原告及被告阿标对此情况一直不知情,直至2016年4月25日,原告因故了解到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阿标名下,向村委会了解情况才知道产权证登记错误。
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两原告出资建设的,两原告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将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两原告。其理由为阿标于1981年出生,建房时才16岁且在读书,没有收入且没有能力出资9万元建房;同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两原告及阿标均不在场,也没有签写任何字据,两原告没有同意将涉案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阿标。
为此,姚某夫妇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们夫妇二人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判令阿标协助将该房产的名字变更登记为自己二人。
案件庭审:登记时姚某称“户口簿上名字都行”
对姚某夫妇所述,被告阿标表示是事实,涉案房屋是原告姚某所建,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两名被告招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经顺德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诉讼中,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也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环村北路的涉案房屋现登记于被告阿标名下。该房屋确为1996年至1997年间两原告出资建成。
阿标涉及招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申请执行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顺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并拟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此,两原告就涉案房屋被执行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曾驳回了两原告的异议请求,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姚某说,2000年村委会统一办理房产登记时,村大队工作人员有询问过原告的意见涉案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姚某表示户口簿上的名字都行,村大队的工作人员说那就写原告儿子即被告阿标的名字,原告当时表示同意。另外,姚某还提到其在2001年收到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时,就知道房产证的登记产权人为被告阿标,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
顺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还要负担受理费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提出,在庭审中原告姚某自认当年办理产权登记时村大队的工作人员曾征询其意见,并经其同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阿标。显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阿标,是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认为,两原告在被告阿标因负债被执行的情况下提出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但于法无据,且有违诚实信用,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阿标名下,两原告无提供有力证据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被告阿标是两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两原告诉请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理由也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姚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也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