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搭载3名“酒友”途中发生车祸,事故造成司机死亡、乘客受伤。事发后,司机家属认为3名同车“酒友”明知未尽劝阻义务,起诉3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8日从浙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同车3人须承担该起事故的20%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33415元。
事故中死亡的司机成某今年24岁,湖南人,与妻子一起在衢州务工。
2016年8月4日,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90后女生留某和张某,当晚他和朋友朱某一起约她们去KTV玩。4人在KTV喝了不少啤酒和红酒,直至次日凌晨1点40分离开。走出酒店后,醉意朦胧的成某提出要开车送朱某、留某和张某回家。
面对明显酒醉的成某,3人曾对他口头劝告,但在成某多次邀请下,最终认为成某意识还算清醒,3人抱着侥幸心理上车。成某先把朱某送回家,随后送留某和张某回家,不料在行驶途中因成某超速加上操作不当,车辆径直撞上路边绿化隔离带,并引发车辆翻滚。事故发生后,司机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留某和张某受轻微伤。
经警方鉴定,事发时,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右转弯专用道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车人留某、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但成某的家属认为,朱某、留某和张某存在一定过错,因为3人明知成某醉酒,应有义务将他送回家,他们不仅不管,还让醉酒的成某开车,结果导致成某死亡。成某家属遂起诉朱某、留某和张某,要求3人承担50%的法律责任,即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7243.25元。
柯城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3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共同饮酒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安全保证义务也仅是道德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
3被告称,成某是此次饮酒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他们是受成某所邀参加,其间没有任何劝酒行为,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伤害成某的侵权行为;成某在饮酒活动结束后开车送他们回家时,并未说明自己喝多,他们也未发现成某有醉酒的体征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3被告未能有效实施劝阻行为,与成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部分因果关系。3被告在明知成某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坐上成某的车子,这对成某的醉驾行为也是一种纵容。
因朱某与成某关系密切,且事发时居住在同一住处,其对成某饮酒后驾车的劝阻义务较留某和张某更重,据此,法院认定朱某、留某、张某对成某死亡分别承担10%、5%、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