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将提速。在《指导意见》里,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同时还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出台与实施。

  针对《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说,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抓手,是我国履行负责任大国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担当。

  特别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宣布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后,这位负责人说,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任务十分艰巨,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统筹融合有待加强。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应对气候变化职能调整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了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工作的协同管理。”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度体系、试点示范、国际合作5个方面提出了重点任务安排,着力推进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

  《指导意见》提出,协调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制修订过程中,推动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推动立法的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措施,持续推动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积极明确的达峰目标,制定达峰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指导意见》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制定达峰专项方案。推动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提出明确的达峰目标并制定达峰行动方案。

  此外,还将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