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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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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3
【审批日期】 2013-11-13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大范甘迪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的订立 ,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因此该类纠纷提起旧诉讼,由运输始发地、日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

责任纠纷的区别。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客体是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的货

物,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客体是他人的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前者是当一事人双方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后者是船舶在航行、或进行生产作业时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形态还应当包括集装箱运输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和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我国《海商法》中规定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还包括货损货差、货物灭失、货物交付以及运费、运输单证、班轮运输等纠纷,此类纠纷也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水陆运输管理条例》中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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