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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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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3
【审批日期】 2013-11-13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发放、

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其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以合同的成立互附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海商法》第5章的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应适用《合同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要参照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规章的规定。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随船护送货物的人,也视为旅客。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免除,均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既包括中国港F 1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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