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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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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回复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海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

院专门管辖。因此,因船舶买卖介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铭。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与船舶权属纠纷的区别。船舶买卖合同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当事人是对船舶买卖台同的汀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纠纷;船舶权属纠纷涉及的足物权权属变动的结果关系,即若当事人是对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或者共有关系以及妨碍船舶所有权行使的情形提起诉讼,则属于船舶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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