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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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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少分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3)项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3)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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