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不为罪之“自然人间骗用”
我国刑法第三条【罪行法定】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文明法治的基本要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性:都是对各自管控的财物进行非法使用,侵害了款物所有权中的使用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归属,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行为犯罪专门作了具体的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规定,不适用本条。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骗用”情况,就是自然人个体对自然人个体钱款的“骗用”,侵害了财物的所有权。如某甲编造虚假理由,骗取某乙钱款10万元,挪作他用(无非法活动),后受害人发现借款理由不实,索款,某甲即陆续归还,并支付了利息。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仅有非法使用他人钱款的事实,而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予立案。现实中往往还有嫌疑人借请托人之事,虚构事实,骗取委托人钱款使用;还有为使用他人钱款,提供虚假担保的案例,让人不好处理,难以下断。很明显,这都是自然人间的“骗用”,不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当属刑法调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科以刑罚。 那么,那些“骗用”钱款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目前我国刑法中有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这些罪都要求必须造成损失或不能还款的法律后果。 如何认定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可从嫌疑人是否有能力归还借款、所得款项是否挥霍还是从事非法活动、嫌疑人不能还款的法律事实诸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不能还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推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认定“骗用”有罪,不是说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说该行为不符合我国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 提出这个问题,是要引起大家注意,要严格依法行事,推进法治文明,信赖法的利益保护和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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