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3261996547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261996547
首页
通知公告:  1、张敬辉律师简介   2、北京张敬辉律师简介   3、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简介   4、张敬辉律师简介 
手  机:13261996547
邮  箱:379948842@qq.com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执业机构: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专长领域
公安消防 水电资源 城乡房产
质量检验检疫 交通环保 邮政电讯
司法民政 劳保计生 食品药品

 

张敬辉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民事权利概述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2-02-20 02:38   点击量:267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概述



1.民事利的基础类型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民事权利之竞合

对于权利竞合,除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外,权利人有选择行使权。如何选择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

2)人身权人格权

3)知识产权均属绝对权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

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4.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可以

3)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人身权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张敬辉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19981032862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手机:13261996547 您是该网站第207845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