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规则,其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即使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或占有人不一致,只要受让人符合法定条件,仍能取得完整物权。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 一、让与人无处分权 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若让与人本身具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被授权代理人),则交易直接适用一般物权变动规则。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 1. **无权处分行为**:如承租人擅自转租抵押物,继承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遗产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45号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即属此类。 2. **权利瑕疵状态**:让与人虽占有标的物但权利受限,如质押权人违反约定将质物转卖,或法院查封期间债务人隐匿财产进行交易。需注意《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此时不必然构成无权处分。 ### 二、受让人主观善意 "善意"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具体认定标准包括: 1. **消极要件**:受让人需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不动产,应查询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对于动产,需审查占有状态是否异常。如车辆交易中未核对行驶证与持有人身份一致性,可能被推定为恶意。 2. **善意时间点**:以物权变动时(不动产登记完成/动产交付时)为判断基准。最高人民法院《物权编司法解释》第14条特别规定,预告登记后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3. **排除情形**: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70%(《民法典司法解释》第13条)、特殊动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船舶/航空器交易)、或存在其他可疑情形(如深夜在非正规场所交易贵重物品)均可否定善意。 ### 三、合理对价支付 该要件要求: 1. **对价真实性**:必须实际支付而非约定支付,银行流水、收条等支付凭证是关键证据。2023年北京高院案例显示,仅凭阴阳合同中的书面约定不足以证明对价支付。 2. **价格合理性**:需符合交易时市场行情。对于特殊物品(如古董),可参照专业机构评估价。但《民法典》未设定具体比例标准,实务中低于市场价50%的交易可能被重点审查。 3. **对价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置换、债务抵销等,但无偿赠与、继承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值得注意的是,未支付完毕但已支付主要部分(如购房款支付80%)仍可能满足条件。 ### 四、完成法定公示 物权变动形式因标的物类型而异: 1. **不动产**:必须完成转移登记。若仅签订买卖合同但未登记(如"一房二卖"中第一个买家未登记),不产生善意取得效力。《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4条强调登记机构需实质审查申请材料。 2. **动产**:需完成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特殊情况下: - 简易交付:受让人事先占有(如租赁物转买卖) - 指示交付:通过转让返还请求权实现(如仓储物转卖) - 占有改定:因缺乏对外公示性,多数国家立法排除其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学界存在争议。 ### 五、标的物适格性 法律对客体设有限制: 1. **禁止流通物**:毒品、枪支等违法物品不适用(《民法典》第153条) 2. **遗失物/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但符合《民法典》第312条时(通过拍卖/正规市场购买+合理对价),两年后可取得所有权 3. **货币/无记名证券**:因其高度流通性,各国普遍承认可善意取得 4. **特殊财产**:股权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的工商登记要求 ###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1. **举证责任分配**:真实权利人通常需初步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可能,而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受让人。2024年上海金融法院案例采用"综合推定"方法,结合交易时间、场所、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 2. **登记错误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善意取得的,权利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索赔,但需注意行政赔偿与民事救济的衔接。 3. **商事交易特殊性**:票据、提单等商业凭证的善意取得往往适用更严格标准,如《票据法》第12条要求"无重大过失"。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新型财产(如虚拟货币、NFT)的善意取得问题亟待立法明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纪要提出将探索"区块链存证在权属认定中的应用",为善意取得制度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建议交易主体在重大财产交易前,务必核实权属证明、留存审查记录,必要时通过预告登记、资金监管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