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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基本类型、排除情形、范围与方式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5-09-29 08:05   点击量:5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基本类型、排除情形、范围与方式
不当得利之债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调整因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关系。这一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condictio”,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至第988条对不当得利之债作出了系统规定,构成了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其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财产利益的取得可以表现为财产积极增加(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取得)或消极增加(如本应减少的债务未减少)。例如,银行误将他人存款转入甲账户,甲即构成财产积极增加;而乙本应支付的租金因债权人错误免除,则属于消极增加。损失的形态则包括现有财产减少(如误汇款项)或应得利益丧失(如因他人无权处分导致无法取得标的物)。
### 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根据利益取得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分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如合同无效后已履行给付的返还,后者包括权益侵害型(如擅售他人藏品)、费用支出型(如误认他人牲畜为自家饲养)及求偿型(如连带债务人超额清偿)等典型情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的第三人返还义务:当得利人已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受损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在得利人返还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甲误将古董赠与乙,乙转赠给丙,甲有权直接向丙主张返还。
###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法律特别规定了五种排除适用情形:(1)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资助;(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但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利息;(3)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体现禁反言原则;(4)不法原因给付,如行贿款不得请求返还;(5)强迫得利情形,如未经允许在他人庭院种植名贵花木。
实务中需注意,不法原因给付排除规则存在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出,当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方时(如诈骗所得),给付方仍可主张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与利益衡平的结合。
### 四、不当得利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在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不当得利请求权常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等产生竞合。以无权处分为例,原权利人既可主张返还原物(物权请求权),也可要求返还变卖所得(不当得利)。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再152号判决明确,当物权救济不能完全弥补损失时,可并行主张不当得利。
与合同无效后果的区别尤为关键。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属于不当得利特别类型,但《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折价补偿”已超出传统不当得利范围,包含对合同履行利益的考量。北京高院2023年典型案例指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仍可参照约定造价主张补偿,此时已非纯粹不当得利救济。
### 五、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与方式
返还范围因得利人主观状态而异:(1)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如获利已灭失则免除责任;(2)恶意得利人需返还全部所得及孳息,对意外灭失仍担责;(3)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得强制返还,但自愿履行有效。
返还方式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价值返还为例外。对于劳务给付等无形利益,需按市场价格折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234号判决创新采用“比例返还”规则,当得利部分用于公益活动时,酌定减轻返还责任。
### 六、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1. **错误汇款案件**:银行误操作导致资金错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明确,收款人即使不知情也构成不当得利,但可主张合理费用扣除。2025年浙江某案例中,法院首次认定因银行过错导致的资金沉淀利息应作为损失赔偿。
2. **数字货币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年判决认定,误转比特币适用不当得利规则,返还时按转移时交易所均价折算法币,解决了价值认定难题。
3. **税收返还争议**:企业多缴税款后,税务机关逾期不退产生的利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持肯定态度,开创了公法关系准用私法规则的先例。
### 七、比较法视角下的制度完善
德国法将不当得利细分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并发展出“财货归属理论”判断得利正当性。日本法则强调“法律上的原因”要件的宽松化解释。我国可借鉴的是:(1)明确强迫得利时的补偿标准;(2)建立混合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分担规则;(3)完善第三人返还的具体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民法典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拟增设“得利人合理信赖保护”条款,当受损人长期未主张致得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投入时,可适当减轻返还责任,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灵活适用。
### 结语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中的均衡器”,通过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维护着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正义。随着新型财产形态与交易方式的涌现,该制度将持续面临解释论上的挑战。未来立法应进一步细化返还规则,平衡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财富流转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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