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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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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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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应继承但尚未分割的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1-17 20:56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或妻一方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夫妻离婚,这部分财产应当如何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有提及,但并不完善,且我国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对此,笔者做以下探讨:

夫或妻一方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部分财产应当如何定性。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见,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继承所得的份额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遗嘱继承中,遗嘱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发生在继承发生后,遗产未分割前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遗产一直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在遗产分割前夫妻离婚,继承遗产的一方通常可以与其他继承人达成“默契”,不分割遗产,一直保持共有遗产的状态。而此时,离婚的另一方想要分割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则面临困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这个另行起诉给作为离婚当事人而非继承人的一方将带来诸多不便。

另行起诉意味着法院将对离婚做出处理,而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非继承人一方的离婚当事人需要在遗产分割后另行起诉。作为继承人一方的当事人很容易跟其他继承人达成“默契”,不分割遗产。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不是继承人的一方没有夫妻代理权,如果也没有代位权的话,连分割遗产的程序都启动不了,且难知道遗产是否已经被分割,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也没法把握,故而对自己的权利认识处在不自觉的状态之中。

就上述情况而言,解决的方法无非是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法上,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彼此之间便不再有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又因为继承具有人身属性,依民法一般法理,不适用代位权之规定。因此,通过实体法改变这种现状的可能性比较小。那只能通过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程序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非继承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起诉分割遗产,再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是由当事人申请追加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为第三人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财产继承人在继承之诉中放弃继承,则继承人就无法分得遗产,其配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但是排除的情况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