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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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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田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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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小三的巨额财产,妻子到底该如何讨回?
发布时间:2018-03-13 15:19

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婚内出轨已经成了普遍现象,大部分男性出轨后会赠送“小三”财产,讨“小三”欢心。下面这个案例,丈夫在婚内出轨,赠送给“小三”车、房和钱,妻子知道后诉至法院,请求讨回丈夫所赠的财产。此案历经三审,信之源律师带您一起来看看妻子的诉求是否能实现。

赠送给小三的巨额财产,妻子到底该如何讨回?

案情回顾:

丈夫张某婚外与“小三”同居,先后赠送车、房给“小三”,并登记在“小三”的名下。除此之外,丈夫张某还向“小三”共支付310万元,而“小三”又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将300万元借给了李某。妻子孙某知道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丈夫张某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车、房以及丈夫张某支付的310万元。

案件审理:

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三”与丈夫张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丈夫张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1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丈夫张某未经妻子孙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小三”,侵害了妻子孙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李某明知“小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小三”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30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妻子孙某。

据此判决:

(一)“小三”向妻子孙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丈夫张某承担;

(二)“小三”向妻子孙某返还3098978元;

(三)李某对其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驳回妻子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小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丈夫张某向“小三”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丈夫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小三”向丈夫张某索取资金3098978元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小三”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再审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丈夫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小三”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丈夫张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丈夫张某赠与“小三”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经过再审程序,再审法院认为:

丈夫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510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98978元,李某应对其收到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信之源律师解析:妻子孙某诉求能实现的理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