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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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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字〔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水平,发挥“两税”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两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要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减免”。《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4号)提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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