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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雅办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雅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事故分级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雅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第七条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家组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 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 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报告制度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分级响应
第十四条 指挥和协调
第十五条 紧急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终结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总结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第二十三条 物资、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第二十七条 制订与解释部门
第二十八条 预案的实施时间
第二十九条 名词术语
第八章 附 录
第三十条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雅安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府发﹝2005﹞18号)、《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33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雅府发(2005)21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05)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四条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 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 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 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在雅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雅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机构组成
  1. 市应急指挥部。较大(III级)以上(含III级)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雅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担任指挥部成员。
  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烟草专卖局、市盐政稽查处、雅安日报、雅安电视台等单位组成。
  (二)工作职责
  1.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协助市监察局开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开展游客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救治工作,组织、协调星级宾馆饭店、主要景区等旅游行业开展游客的救援、疏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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