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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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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6]70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6]7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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