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咸宁市城区(含咸安区、温泉开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单位的会议室、阅览室;
  (二)影剧院、影视厅,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医疗单位的候诊室、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