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咸宁市城区(含咸安区、温泉开发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单位的会议室、阅览室;
(二)影剧院、影视厅,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医疗单位的候诊室、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