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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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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重点企业,大中专院校:

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闽政(2006)5号)文件精神,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加强失业调控,逐步降低失业率,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经过几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3、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努力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均可在当地街道(乡镇)社区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对2005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但还未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可按新政策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已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扶持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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