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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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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部分城市和地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艰巨,不少地方水源短缺,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铁、锰、镉超标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根据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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