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