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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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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澄政发〔2006〕52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有关单位:
  《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及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预算内(外)资金、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做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建设项目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由市重点办组织实施。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一般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图纸和预算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给市重点办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报有关部门评审通过、下达投资计划,建设部门下达建设任务书后,由使用单位移交市重点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建设手续按阶段分别由使用(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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