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宿迁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宿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宿迁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加强政务督查提升工作效能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顺利有效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事项; (三)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中需落实的事项; (七)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八)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专门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工作交办制。采用《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交办单》(附件一)形式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进行交办。《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交办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市政府领导(市长、副市长)签批,统一编号后,下达有关县、区或部门、单位具体办理落实。 (二)限时反馈制。市政府领导在批阅文件或作出批示时,要求有关方面落实报结果的事项要明确办结回复的时限。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承办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回复至市政府办公室,其最迟时间为最后一天的下午5点前。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做到立即办理,立即回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工作催办制。采用《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附件二)形式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催办。《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报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签批后,经统一编号下达承办单位,同时交市监察局备案。 (四)情况通报制。凡是列入政务督查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交办、催办和资料归档。在《宿迁日报》、《网上宿迁》等媒体上设立《督查之窗》栏目,对重点督查事项的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各地、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完成市政府交办任务及督查事项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督查专报》等形式进行公布;对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与市委办公室加强督查工作协作,联合进行通报。 三、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一)明确办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承办政务督查事项责任制。承办上级交办的每一项督查事项,都要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承办单位办理交办事项的回复报告要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要建立健全领导成员抓落实的责任制度,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坚持现场办理、立即办理,不得层层交办,责任不明,贻误工作。对于紧急和重大承办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责任人,亲自会办落实,以保证承办事项的如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考核。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政务督查事项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重要事项的督查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抽调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进一步理顺政务督查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的关系,对列入目标管理的政务督查事项,政务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三)加强责任追究。出现以下情况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一是不能按时完成政务督查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二是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的,市监察局立即介入调查处理,并形成专题处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年终考核时,对收到《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的单位,要在该单位总得分中按每一份扣减0.2分处理;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单位,按每一次扣减0.5分处理;凡因工作落实不力受到监察机关查处的单位,年终取消其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四、效能提升机制 (一)现场会办制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推进分管工作落实,经常深入基层和一线调查研究,现场会办解决问题。每位领导深入基层时间不得少于1/3,每两月要到基层联系点开展1次调研。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形成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要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重要的现场办公活动在形成纪要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二)专题会办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市政府各项专题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必要时加以研究和会办。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会办,对重要工作事项和突出问题,不得层层委托其他人员代为会办。市长、副市长召开专题会办会的会议纪要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办会的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办会的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会办纪要必须明确事项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会办会上午召开的,会办纪要当天下午下发;下午和晚上召开的,会办纪要第二天上午下发。对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各地、市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执行贯彻,抓好工作落实。因未按纪要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受到催办的,按政务督查工作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三)定期观摩制度。把现场观摩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定量评比等,发现问题,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促进落实。 本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交办单 编号: 承办单位 责任人 协办单位 责任人 交办时间 完成时限交办工内容及要求 市政府领导批示 备 注 请在工作完成时限前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联系方式)。 附件2: 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 编号:被催办单位 责任人 催 办时 间 催办时限 催办次数 催办事项及要求 签批领导(宿迁市政务督查专用章) 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2.对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3.年度目标考核末位以及招商引资实绩为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