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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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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65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居民低保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行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区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第七条 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人供养的,可以视为同一户口人员。
  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以家庭为单位核算其收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达两次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消费的;
  (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经核实有隐瞒家庭收入行为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和核实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
  (五)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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