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号)、《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