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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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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维护村民合法的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琅琊、南谯区(不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个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办理规委会讨论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批手续。
  南谯区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村民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村民自建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统建小区,在村民自建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
  第六条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详细规划由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建小区建设应当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并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统建小区或村民自建点。
  村民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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