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舒政[200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舒城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直行政机关和国家、省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 (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