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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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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公交[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 为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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