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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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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热〔2006〕433号
【发布日期】 2006-04-25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6〕43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做好地热从业单位的备案工作,规范各从业单位的行为,特制定《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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