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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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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财农〔2006〕28号
【发布日期】 2006-04-24
【实施日期】 2006-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融资担保中心,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农业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近:《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农业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农业企业生产资金短缺、贷款担保困难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贷款担保,是指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运用本办法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农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办法基础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与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简称协作银行)。
  第三条 农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广州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简称担保资金)来源:(一)广州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五条 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今后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严密的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办理贷款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担保手续;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所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规范的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五)办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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